2022年5月份,王某(注:1970年12月出生)与贷款中介对接,贷款中介教其话术,帮助王某包装虚构贷款材料,并约定,贷款申请成功后,王某可获得贷款金额的30%,茆贷款中介预扣部分资金用于帮王某偿还一年期的银行利息,剩余资金归贷款中介抽成。
2022年5月26日,王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,通过贷款中介人员伪造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,向甲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30万元元,所得钱款由王某与贷款中介人员瓜分,其中王某实际获得9万元。
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,王某陆续偿还甲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(由贷款中介茆某某支付),后未再还款。
2023年8月,甲银行将王某起诉至法院,判决后法院未能执行到王某财产。
2024年7月11日,本案因甲银行报案而案发。2025年1月13日,王某被抓获归案。
法院认为,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银行贷款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,应予依法惩处。
2025年5月,一审法院判决:王某犯贷款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四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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